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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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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立仁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0萬9,12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1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隆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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