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返還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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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4號
原 告 陳韋麟
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魏素敏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5萬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39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周苡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