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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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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另 查本件繫屬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之民事訴訟法施行前,依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2項規定,就附帶請求之孳息不併算其價額,故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19,96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02 8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7,528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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