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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塗銷預告登記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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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黃何燕玉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被 告 黃副滕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塗銷預告登 記,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,原告就 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(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5分之1)暨其上同小段1 049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4樓建物(權利 範圍全部,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)之所有權人,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由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 所以士林字第035390號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,堪認原告就該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,經本院 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,與系爭不動產相鄰、樓層、面 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,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坪單價平均約為新 臺幣(下同)55萬965元,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,779萬 1,693元【計算式:〔94.12平方公尺(系爭不動產樓層面積)+12 .63平方公尺(陽台面積)〕×0.3025×550,965元(每坪單價)=17 ,791,69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基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定為1,779萬1,69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,64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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