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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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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吳崇西 訴訟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 被 告 范姜嘉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5樓,此有原告 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第66頁),則依前揭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 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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