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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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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武文悅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萬700元。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萬元部分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 ;至訴之聲明第二項如原告受有利判決,請求法院命被告應寄送 本件第一審判決全文影本乙份予訴外人林雲娥部分,係請求回復 名譽之適當處分,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3,700元(30700+3000),扣除原告已繳部分,尚應補繳 3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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