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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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46號
原 告 張婉妮
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
被 告 林春錦
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定有明文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
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之住所為「臺北市○○路000巷00弄0
0號3樓」,而該址位於臺北市中山區,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可
稽(本院限閱卷),故被告於起訴時未住居於本院轄區內,
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管轄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淑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