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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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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賴彥紋 被 告 曾堉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 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並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經被告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,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。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本件訴訟之裁判費,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7日送達 原告(見本院卷第30頁送達證書)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亦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 答詢表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32-40頁)。揆諸上開規定, 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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