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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2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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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周淑玲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蔡英文等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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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,其起訴狀未具體表明請求之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,及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致本院 無從進行審理,顯不合法定程式。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,前開裁定於113年1月1 9日送達原告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24頁) 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憑,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,依前揭條文規定, 應予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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