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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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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1號 原 告 長旺企業社即洪雪花 被 告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同法第244條第1 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內載明訴之聲明 及訴訟標的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原告,惟原 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正上開事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,是原告之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周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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