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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印鑑章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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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2號 原 告 義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家承 被 告 鄭進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原 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,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足 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,335元,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1 月17日合法送達原告,惟其逾期迄今尚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 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 費查詢清單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憑,依上揭法律意旨,尚難認原告之訴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周彥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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