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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分割遺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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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A02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林隆鑫律師 被 告 A03 A0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又因財產權 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。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7條 之13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補字第7 90號裁定限期原告補繳裁判費,已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送 達,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,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 ,有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 單等件在卷可稽,依前述規定,原告之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楊哲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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