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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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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春財 被 告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登銅鑼太陽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智友 被 告 楊明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 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曾琬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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