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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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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吳家慶 被 告 蔡志賢 蔡志遠 蔡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 達原告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佐(見本院卷第124頁),惟原 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,亦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份附卷可憑(見本院卷第142-154頁)。揆諸首揭規定,原 告之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周苡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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