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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確認債權存在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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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6號 原 告 聯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玲 被 告 陳安宏 被 告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7 日送達予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送達證 書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 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 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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