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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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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方喜悅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0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曾琬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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