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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(票據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1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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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法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cois Didier BLEGER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28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2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支票附表: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(或到期日) 1 三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俊雄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法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307,650元 QA0000000 112年9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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