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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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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馮月嬌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股票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5 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附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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