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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6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蔡宏傑(即蔡壽良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)、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國產建 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、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 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詹欣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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