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6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67號
聲 請 人 蔡宏傑(即蔡壽良之繼承人)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
業股份有限公司)、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國產建
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)、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
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詹欣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