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除字第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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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除字第99號
聲 請 人 張錦雀
代 理 人 許安婷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屆滿,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鍾堯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