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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6/05/12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夏寶園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,812元,及自民國113年6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宜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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