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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4

給付工資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勞訴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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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四號   原   告 甲○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伍仟陸佰壹拾壹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柒佰捌 拾陸元,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叁佰伍拾捌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叁佰壹拾叁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四   日 ~B法  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九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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