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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4

離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婚字第3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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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三八六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廿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又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, 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。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。但專屬於他法 院管轄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按夫妻離婚之訴,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兩造婚後之共同住所係設於台北縣土城市,業據原告到 庭陳述明確,且兩造於分居後,各設籍於台北縣金山鄉及屏東縣里港鄉,有戶籍 謄本可稽,亦均非屬本院轄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專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十四  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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