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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7

排除侵害等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字第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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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九十年度簡字第一二號   原   告 乙○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 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七 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七  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四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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