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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28

確認非婚生子女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親字第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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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親字第三三號   原   告  丙○○   被   告  甲○○   兼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確認被告甲○○(民國九十年二月三十三日生)非原告自被告乙○○受胎所生之女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事 實 甲、原告方面: 一、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陳述:原告與被告乙○○本係夫妻,嗣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協議離婚, 然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,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生下一女即被告甲○ ○,惟原告與被告乙○○自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即行分居,迄今未曾再同居, 是被告甲○○非原告自被告乙○○受胎所生,且原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知 悉被告甲○○出生之情事,為此依法訴請判決如聲明。 三、證據:提出出生證明書一份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 院親子鑑定報告一份為證。 乙、被告方面: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據其以前到場所為之聲明及陳述 略以: 一、聲明:同意原告之請求。 二、陳述:被告甲○○確非被告乙○○之女,被告乙○○自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起即 未與原告同居。 理   由 一、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乙○○本係夫妻,嗣後協議離婚,惟原告於婚姻關係存續 中受胎,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生有一女即被告甲○○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出 生證明書、離婚協議書等件為憑,自堪信為真實。又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八十八 年六月三日即行分居,迄今未曾再同居,被告甲○○應非自被告乙○○受胎所生 乙節,為被告乙○○所不爭執,亦有原告提出之親子鑑定報告在卷可憑,該親子 鑑定報告略以:不能排除訴外人許明祥與被告甲○○之親子關係,其等之親子關 係概率為99.9978%,是原告此部份之主張,亦屬真實。 二、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推定之婚生子女,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 受胎者,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,一年內提起否認之訴,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。查原告生下被告甲○○,其受胎期間既係在原告與被告乙○○婚姻關係存續中 ,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甲○○為原告與被告乙○○之婚生女,然原告受胎懷有被 告甲○○時,並未與被告乙○○同居,即非自被告乙○○受胎,準此,原告於知 悉被告甲○○出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本件訴訟,於法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八 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十   月   四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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