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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3

返還履約保證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04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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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○四四號   原   告 佛泰建設股  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○               送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   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      柒元,折合新台幣貳萬零壹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     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,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,並以繕      本直接通知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三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~B法  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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