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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5

給付買賣價金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0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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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○八八號   原   告 捷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盧毓鈞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住所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二巷十一弄七號一樓, 惟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給付買賣價金,兩造就此曾以書面 約定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兩造所簽房屋土地預定買 賣契約書第十八條在卷可證,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五  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詹朝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七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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