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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2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1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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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七號   原  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            送達代   被   告 甲○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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 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原告所提卷附授 信約定書影本第十二條之記載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 由該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法院。 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二  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四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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