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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1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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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三號   原  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謝中立   訴訟代理人 黃千晏   被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南港區及內湖區,惟本件原告係本於 借據暨約定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訴請被告清償借款,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 定,合意以台灣台北或花蓮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其等所簽訂之借據 暨約定書在卷可證(合意管轄條款為該約定書第十四條)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台北或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  訴,顯係違誤,茲審酌被告等住所均在台北市轄區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   轄權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   日 ~B法  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四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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