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28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19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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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五號
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
訴訟代理人 林明漲
被 告 甲○○
乙○
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,有借據其他約定
事項第十一條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方法院
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
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
~B法 官 洪慕芳
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
~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