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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9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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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號   原   告 台北縣淡水鎮農會  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  送達代收人 丙○○   被   告 戊○○   被   告 乙○○   被   告 丁○○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判決如左: 主 文 訴訟費用由被告__負擔。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███████元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。 事 實 甲、原告方面: 聲明:如主文第一項所示,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。 陳述: 證據:提出 乙、被告方面: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聲明: 陳述: 證據: 理 由 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, 爰  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______為證,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。 三、原告據以提起本訴,請求______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聲請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。 五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、第七十八 條、第八十五條第二項、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  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黃心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二十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馮衍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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