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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6

清償借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4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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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六號   原   告  台北縣淡水鎮農會   法定代理人  王金全                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甲○○○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己於法定  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末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︵一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,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萬元      折合新台幣伍萬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,尚應補      繳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。   ︵二︶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,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,並以繕      本直接通知被告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六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王俊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 十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余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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