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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14

給付融資融券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4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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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七九號   原  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葉公亮               送   被   告 甲○○ 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雖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六六巷三十八弄十二號 一樓,惟本件原告係與環球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環球證券)合併, 且繼受環球證券之權利義務,本於被告與環球證券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及合併之法 律關係,訴請被告清償融資借款,被告就此曾與環球證券以書面約定,合意以該 公司營業場所所在地(台北市○○○路○段一0八號五樓)之法院即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有其等所簽訂之融資融券契約書在卷可證(合意管 轄條款為該契約書第十六條),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十四 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~B法  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 華   民   國  九十   年   九   月  二十   日 ~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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