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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626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6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○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、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,認有補正委任狀受任人簽名(或蓋章) 之必要,經本院於96年8 月24日通知提出,債權人於96年8 月28日收受通知,迄今尚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,依 首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馬正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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