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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751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7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乙○○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 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 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○○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乙○○已於民國93年7 月11日死亡,依 首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莊學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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