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774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774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乙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之1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日發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後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
書證,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,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,依
首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