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835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283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○○、乙○○、丁○○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
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
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﹔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
條至第510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
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、第51
3 條第1 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丁○○住於臺東縣關山鎮,非本院轄區,
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對其聲請發支付命令,違背專屬
管轄之規定;又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丙○○、
乙○○之戶籍均設於臺北縣淡水鎮戶政事務所,其送達處所
不明,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揆諸首揭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
令之聲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