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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852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8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,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,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,債務人之法 定代理人乙○○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出境,其送達應於外 國為之;依首揭前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 行之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馬正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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