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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2994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促字第299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○○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住於雲林縣大埤鄉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莊學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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