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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3010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96年度促字第30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高武益 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零陸元,及自民   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 十九.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 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瑜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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