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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
公示催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7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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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催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育盟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,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其他法律 有規定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此執有如附件所示之票據,因被竊聲請公示催 告云云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所遺失如附件之票據,既未依票據法第12 5 條第1 項第2 款、第7 款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、月、 日,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規定,此項票據應屬無效,即 非「證券」,自不得依上開法條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,即不應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774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票  面  金  額 │支  票  號  碼 │發  票  日  期 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育盟紡織有限公司簡│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│ │VA0000000、V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裕亨 │限公司營業部 │空白 │VA0000000~VA0000000 │ 空白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育盟紡織有限公司簡│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│空白 │WB00000000~WB00000000│ │ │ │裕亨 │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│ │ │ 空白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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