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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公示催告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催字第7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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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催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            號5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、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。 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、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  民事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96年度催字第787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 票  人 │ 付  款  人 │票  面  金  額 │支  票  號  碼 │發  票  日  期 │ │號│ 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(新台幣)  │   │ ( 或 到 期 日)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陳嘉貴 │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│61,270元 │IE0000000 │96年8月30日 │ │ │ │龍形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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