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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
宣告破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破字第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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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,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,附具財產狀 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法 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(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)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,雖提出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、財產清 冊,惟其記載則未詳盡,經本院定於96年7 月30日命到庭說 明,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並未到庭,又於96年8 月8 日裁定命 其於7 日內補正財產狀況,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17日寄存 於聲請人住所之警察局,應認於96年8 月27日後發生送達聲 請人之效力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 依前揭規定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依破產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高楚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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