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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宣告破產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破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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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破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金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聲請破產者,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,附具財產狀 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,此為債務人聲請破產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法 院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破產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,惟其聲請狀僅敘明伊公司因被倒 債,週轉困難,無法支薪處理會計帳務及稅務事宜,導致滯 納金、罰鍰不斷累積,迄今共計新臺幣128 萬元,已無法營 業等語。並未提出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、財產狀況說明書等 必要文件,亦未提出其公司登記事項資料以供審核。經本院 於民國96年8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上述必要文 件,而該項裁定已於96年8 月9 日送達聲請人,有本院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。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前揭規定,本件聲 請於法不合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破產法第5 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韓金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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