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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8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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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6894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            樓之3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○○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退還溢收程 序費用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於民國96年8 月2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,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,應予退還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 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書記官 馬正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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