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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本票裁定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77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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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票字第7732號 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非訟代理人 乙○○ 相 對 人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簽發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,其中之新臺幣肆拾壹萬陸仟伍佰 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12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 紙,內載金額新臺幣(下同)44 8,000 元,到期日民國95年8 月9 日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尚 有票款本金416,559 元未獲清償。為此提出本票1 紙,聲請 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 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, 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9   日 書記官 陳瑜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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