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
給付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字第9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95年度士簡字第806號 上 訴 人 盧偉誠       盧滄海       盧鉖 被 上訴 人 盧來發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 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韓金發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