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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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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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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簡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士山莊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抗告 應視為已提起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乙○○部分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捌萬壹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, 上訴人甲○○部分核定為肆萬貳仟陸佰叁拾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壹仟伍佰元,上訴人僅合繳壹仟元,每人尚欠壹仟元(上訴人 合計貳仟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 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阮弘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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