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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給付票款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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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7號 法定代理人 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被上訴人 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○○公示送達民國96年3 月15日聲明上訴狀 繕本、本院96年9 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、96年11月6 日下午 2 時5 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林豐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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