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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
返還房屋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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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 佳盛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楊嘉中律師 被上訴人  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 楊久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,在本 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。 兩造請陳報臺北市大同區○○○路361號房屋之實際交易價格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鄒文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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