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返還房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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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
上 訴 人 佳盛食品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嘉中律師
被上訴人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,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4日上午10時,在本
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。
兩造請陳報臺北市大同區○○○路361號房屋之實際交易價格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鄒文南